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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林与田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10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林。被告田佳。原告王林诉被告田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0日,被告以做家具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同年5月5日前归还原告,原告当日即取出现金18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该笔借款,且于同年6月19日以取货需支付运费为由向原告再次借款1200元,并承诺月底前将此次借款和之前借款18000元一并归还,原告遂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支付予被告。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电话关机、微信失联,原告催收款项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19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田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的朋友关系。2015年4月20日,原告王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ATM累计取款1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支行ATM累计取款8000元,共计18000元,并将该现金出借给被告田佳。当日,被告田佳向原告王林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林现金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于5月5日前归还。”落款有“田佳”字样的签字,并载明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后被告并未如期归还该笔借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称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的1200元,原告自愿放弃该诉求。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佳出具向原告王林借款18000元的借条,原告将18000元现金出借给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已经形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故被告田佳应当履行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18000元的义务。对于原告自愿放弃的其称的微信转账给被告的1200元的主张,系当事人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林借款1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田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