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潍坊同和砼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同和砼业有限公司,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潍坊同和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国,总经理。被告: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寒亭区霞飞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季乐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同合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佳乐家超市的债权9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潍坊庆鹏置业有限公司在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佳乐家超市的债权9000000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