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时金焕与被告南阳市第二军队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金焕,南阳市第二军队干部休养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时金焕,女。被告南阳市第二军队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贺荣久,任该公司所长。原告时金焕与被告南阳市第二军队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时金焕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金焕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金焕负担。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