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弋少飞与许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少飞,许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弋少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许伟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弋少飞与许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弋少飞要求被执行人许伟伟依据生效(2014)户民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书给付鉴定费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