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罗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江,曾用名陈二一,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2009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罗甸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磊,曾用名李启贵,男,1984年3月l1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罗甸县看守所。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江、李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长江、李磊一起到罗甸县龙坪镇盗窃摩托车,二人采取共同扳断龙头锁,陈长江利用买来的小刀通过扳龙头、剪线、接线、李磊负责放哨、推车的方式共同盗窃了17部摩托车,并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隐藏或销赃,赃款被二人平分。1、2015年3月7日,被告人陈长江伙同被告人李磊来到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与兴华路十字路口黔南恒信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罗甸办事处楼道内盗窃得一辆型号为LK150-5C的橙色陆康牌男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625.20元);后二人又到龙坪镇生产路龙城宾馆前面徐家门口处盗窃得一辆型号为HJ150-7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7718.88元),由于车子无法启动,二人将摩托车推至罗甸县民族中学对面房子后一巷子内隐藏,后二人将盗窃得的橙色陆康男式摩托车骑至平塘县塘边镇塘泥寨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销赃得l260.00元。2、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陈长江伙同被告人李磊到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中路老农行宿舍值班室门口盗窃得一辆车牌号为贵Jxxxxx的SK150-5A红色男式速卡迪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233.16元),二人将摩托车推前行三十米左右时,被人发现弃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到罗甸县邮政局院坝围墙下盗窃得一辆型号为DJ150-10A的红色大江牌男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3384.09元),由于无法启动没有盗走;又来到龙坪镇解放中路邮政局后院坝停车棚里盗窃了一辆型号为BYQl50—6E的宗申比亚乔牌蓝色男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804.65元),二人将摩托车骑至三站隐蔽处藏好后,又到罗甸县斛兴路人寿保险公司后面盗窃得一辆型号为GD110红色铃木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920.44元);当日二人将这两辆摩托车骑至平塘县塘边镇销赃得2320.00元。3、2015年3月l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长江伙同被告人李磊到罗甸县龙坪镇大圆盘旁边洪波湾后面一户人家门口院坝里盗窃了一辆车牌号为贵Jxxxxx的GW150—6黄色光威牌型男式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l00.00元),经张某一(另案处理)介绍销赃于平塘县塘边镇,销赃得款600.00余元。4、2015年3月15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陈长江伙同被告人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红河网吧楼下盗窃得一辆型号为HJ110-A的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396.80元),经张某一介绍销赃于平塘县塘边镇,得款720.00元。5、2015年3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长江、李磊到罗甸县委宿舍(龙坪镇和平路望月巷6号)楼下盗窃了一辆型号为LF110-26B的黄色力帆弯粱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2870.00元),又到龙坪镇和平路新区巷县委宿舍一单元楼下盗窃了一辆车牌号为贵Jxxxxx的HJ110-2C的红色豪爵牌弯粱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6020.72元),当日二人将两辆摩托车骑至平塘县塘边镇泥寨子,经张某某介绍销赃得款l900.00元。6、2015年3月l7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陈长江伙同被告人李磊到罗甸县龙坪镇斛滨巷盗窃了一辆型号为QH110-l8C的白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802.86元);又到龙坪镇明珠路雷士照明门前人行道上盗窃了一辆型号为HJl10-2C的红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968.80元);二人将两辆摩托车骑至罗甸县边阳镇打号村销赃得款1700.00元。7、2015年3月l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长江伙同被告人李磊到罗甸县龙坪镇信合小区盗窃了一辆型号为HJlI0-2C的摩托车、一辆车牌号为贵Jxxxxx的红、黑相间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328l.00元)、一辆车牌号为贵Jxxxxx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555.36元),又到龙坪镇莲花街农具巷盗窃了一辆型号为QJl10-1IB的黑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361.37元),又到罗甸县龙坪一小后门一户人家楼下盗窃得一辆型号为HJ110-2C的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581.44元),后又到龙坪镇老机关幼儿园斜对面合平新区巷对面一巷子里面盗窃了一辆型号为HJ110-3的橙色豪爵炫迪牌弯梁摩托车,车牌号为贵Jxxxxx(经鉴定价值为6345.22元),经张某某、张某一介绍,二人将所盗五辆摩托车销赃于平塘县塘边镇、罗甸县边阳镇打号村,得款4000余元。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长江、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由,提请依法判处。同时出具书面量刑建议,以”被告人陈长江系累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犯罪未遂情节、被盗财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为由,建议对被告人陈长江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被告人李磊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请求从轻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陈长江、李磊采取共同扳断龙头锁,用小刀割线、接线发动、推车的方式在罗甸县龙坪镇共同盗窃了17辆摩托车,并将盗窃所得车辆隐藏或经张某某、张某一(均另案处理)介绍销往罗甸县边阳镇、平塘县塘边镇,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1、2015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江、被告人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与兴华路十字路口黔南恒信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罗甸办事处一楼,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橙色陆康牌男式摩托车盗走,后又窜至龙坪镇生产路龙城宾馆前面徐家门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男式摩托车盗走,并将此摩托车推至罗甸县民族中学对面房子后一巷子内隐藏。2、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解放中路老农行宿舍值班室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男式速卡迪牌摩托车盗走,二人将摩托车推行三十米左右时,被人发现后弃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又窜至罗甸县邮政局院坝内,将被害人罗某一的一辆红色大江牌男式摩托车、被害人罗某二的一辆蓝色宗申比亚乔牌男式摩托车盗走,二人将盗来的两部摩托车藏好后,又窜至龙坪镇斛兴路人寿保险公司后面,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当日二人将盗来的两部摩托车销往平塘,得款2320.00元。3、2015年3月9日至11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老公安局后面,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方某某家门前的一辆黄色光威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张某一介绍销赃于平塘县塘边镇,得款600.00元。4、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红河网吧楼下,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经张某一介绍销赃于平塘县塘边镇,得款720.00元。5、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和平路县委宿舍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黄色力帆弯粱摩托车、被害人罗某三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弯粱摩托车盗走。经张某某介绍销赃于平塘县塘边镇,得款l900.00元。6、2015年3月l7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人寿保险公司后面,将被害人梁某的一辆白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盗走,后又窜至龙坪镇明珠路雷士照明店门前,将被害人王某一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盗走,销赃于罗甸县边阳镇打号村,得款1700.00元。7、2015年3月l8日凌晨,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窜至罗甸县龙坪镇信合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二停放在某栋某单元门前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某栋楼下的一辆红、黑相间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又窜至龙坪镇莲花街农具巷、龙坪镇一小后门、龙坪镇老机关幼儿园斜对面和平新区巷对面一巷子里,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罗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欧某的一辆橙色豪爵炫迪牌摩托车盗走。经张某某、张某一介绍,二人将所盗五辆摩托车销往平塘县塘边镇、罗甸县边阳镇,得款4000余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二、罗某二、王某一、欧某、陈一、罗某、罗某三、陈某某、邹某某、袁某某、何某某、梁某、陈某、罗某某、罗某一、黄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2870.00、4555.36、5804.65、5968.80、6345.22、4361.37、5581.40、6020.72、7718.88、3281.00、5100.00、5920.44、4802.86、4396.80、4233.16、3384.09、3625.20元,被盗摩托车总价值为83969.99元。2015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长江、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协和医院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银灰色小刀一把:证实该小刀系二被告人盗窃摩托车所用作案工具。(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长江生于1980年6月10日,李磊生于1984年3月11日。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罗甸县龙坪镇商业街协和医院门口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陈长江、李磊抓获。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长江2009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长江处扣押作案工具银灰色小刀一把、红色力之星男式摩托车一辆;公安机关依法从史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邹某一、史某一、冯某一、史某一、杨某、段某某、田某某、秦某某、张某二、张某三处扣押13部摩托车,并返还给被害人陈某、罗某、邹某某、袁某某、梁某、罗某二、罗某三、陈某某、欧某、王某某、王某一、王某二、何某某。(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位于龙坪镇解放西路林业局庞脚印鞋店门前人行道上、龙坪镇解放中路邮政局院坝内、龙坪镇解放中路老农行宿舍值班室门前、龙坪镇斛兴路人寿保险公司仓库门前、龙坪镇和平路望月巷、龙坪镇斛滨巷洁足先登足疗店门前马路上、龙坪镇信合小区内、龙坪镇新区巷老县委宿舍一楼、龙坪镇明珠路雷士照明前人行道、龙坪镇老公安局后面方某某家门前、龙坪镇和平路吴某某家楼房东侧、龙坪一小后门班某某家门前、龙坪镇莲花街农具巷润福花园小区东北侧、龙坪镇生产路徐某某家楼房东南侧、龙坪镇斛兴路恒信评估公司一楼楼道内。2、辨认笔录及照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陈长江经混杂辨认出伙同其共同实施盗窃的人系李磊;被告人李磊经混杂辨认出伙同其共同实施盗窃的人系陈长江;3、辨认笔录及照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陈长江经混杂辨认出帮助介绍其卖车的人系张某某。证人张某一经混杂辨认出卖摩托车给自己的人系陈长江、李磊;证人张某某经混杂辨认其帮助介绍卖车的人系陈长江、李磊;证人张某一、段某某经混杂辨认出卖摩托车给自己的人系陈长江、李磊;证人冯某一、冯某某经混杂辨认出卖摩托车给自己的人系陈长江;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陈长江、李磊辨认出其盗窃摩托车的地点-罗甸县县委宿舍楼下、龙坪镇老机关幼儿园旁巷子、罗甸县邮政局后院坝停车场、龙坪镇莲花街农具巷魏家门口、龙坪镇大圆盘洪波湾后面方某某家门前、龙坪镇信合小区内、龙坪镇老年大学正门对面人行道上、龙坪镇一小后门、龙坪镇老农行宿舍值班室门口、龙坪镇斛兴路保险公司背后、龙坪镇生产路龙城宾馆门口、龙坪镇斛滨巷孔家门口、龙坪镇和平路新区巷、龙坪镇斛兴路与兴华路十字路口恒信公司罗甸办事处一楼楼道。5、辨认照片:被告人陈长江、李磊辨认出其盗窃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的摩托车)、作案用的水果刀一把。6、指认照片:被告人陈长江、李磊指认出其在罗甸县城盗窃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隐藏在罗甸民族中学对面巷子内、被抓获后找回的摩托车。(四)涉案财物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王某二、罗某二、王某一、欧某、陈一、罗某、罗某三、陈某某、邹某某、袁某某、何某某、梁某、陈某、罗某某、罗某一、黄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870.00、4555.36、5804.65、5968.80、6345.22、4361.37、5581.40、6020.72、7718.88、3281.00、5100.00、5920.44、4802.86、4396.80、4233.16、3384.09、3625.20元,总价值为83969.99元。(五)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6日02时许,我将我的黄色力帆两轮摩托车(型号:LF110-26B)停放在龙坪镇和平路望月巷6号楼下,在早上8时30分上班时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4年3月花3280.00元买的。2、被害人王某二的陈述:2015年3月17日22时许,我将我的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型号:HJ110-2C)停放在信合小区A栋1单元门前,在3月18日8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3年8月花5680.00元买的。3、被害人罗某二的陈述:2015年3月8日早上,我弟弟将他的蓝色宗申比亚乔牌两轮摩托车(型号:BYQ150-6E)停放在龙坪镇解放中路罗甸县邮政局后院坝里,3月9日早上,我们单位的罗某一发现他的摩托不见了,于是来找我调监控,我调监控发现我弟弟的摩托也被盗了,从监控上看,是两名男子,身高约1.7米左右,他们将罗某一的车往邮政局对面农业银行方向推,推到农业银行后院坝里没有发动,所以没有被盗走,罗某一今天早上看完监控后找回自己的摩托车了。我弟弟的车是在2013年12月花6880.00元购买的。4、被害人王某一的陈述:2015年3月17日0时许,我将我的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型号:HJ110-2C)停放在龙坪镇老年大学正门对面的人行道上,在8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5年3月花6000.00元买的。5、被害人欧某的陈述:2015年3月18日1时许,我将我的橙色豪爵炫迪牌两轮摩托车(型号:HJ110-3)停放在龙坪镇老机关幼儿园附近的一小巷子里,第二天6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5年1月花6480.00元买的。6、被害人陈一的陈述:2015年3月17日24时许,我将我的黑色钱江牌110型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龙坪镇农具巷润福花园小区旁)隔壁某家窗台下,18日8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3年10月花5300.00元买的。7、被害人罗某的陈述:2015年3月18日0时许,我将我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型号:HJ110-2C)停放在龙坪镇一小后门,12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5年1月花5700.00元买的。8、被害人罗某三的陈述:2015年3月15日22时许,我将我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型号:HJ110-2C)停放在龙坪镇和平路新区巷县委宿舍1单元楼下,16日6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4年4月花6800.00元买的。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7日,我发现我停放在龙坪镇生产路(龙坪镇卫生院下来徐家)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型号:HJ150-7)被盗了,车是我在2015年2月花7800.00元买的。10、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8日早上,发现我停放在龙坪镇信合小区B栋楼下的红黑相间的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贵Jxxxxx)被盗了,车是我在2012年6月花5000.00元买的。1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9日晚,我将我的黄色光威牌男式摩托车(车牌号:贵Jxxxxx)停放在龙坪镇老公安局后面(洪波湾)方某某家门前,11日8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3年3月花6800.00元买的。1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8日3时许,我将我的红色铃木牌男式摩托车(型号:铃木GD110型)停放在龙坪镇人寿保险公司后面,当日10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4年11月花6180.00元买的。1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5年3月16日23时许,我将我的白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型号:QJ110-18C)停放在龙坪镇人寿保险公司后面,当日10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5年1月花2510.00元买的。1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5年3月14日11时许,我将我的黑色豪爵弯梁摩托车(型号:HJ110-A)停放在龙坪镇红河网吧楼下的人行道上,次日4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4年6月花4800.00元买的。15、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发现我停放在龙坪镇解放中路老农行宿舍值班室门口的红色速卡迪牌摩托车(型号:SK150-5A)不见了,我和同事就在附近找,最后在距停车三十米左右的地方发现我的摩托车,车龙头处连锁的线全部被夹断了,后来我就拿去维修,车是我在2013年11月花5080.00元买的。16、被害人罗某一的陈述:2015年3月8日早上,我将我老舅罗喜的红色大江牌两轮摩托车(型号:DJ150-10A)停放在龙坪镇解放中路邮政局后院坝停车场一围墙脚下,3月9日我上班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就找同事调监控,调监控发现有两人将我的车往邮政局对面农业银行方向推,我们就去对面找,在去老农行宿舍路上找到摩托车,发现摩托车线路、电瓶、龙头锁被损坏了。车是在2011年12月花5700.00元购买的。17、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7日0时许,我将我的橙色陆康牌男式摩托车(型号:LK150-5C)停放在龙坪镇斛兴路与兴华路十字路口黔南恒信评估事务所罗甸办事处一楼楼道里,早上7时许发现车被盗了,车是我在2012年1月花6000.00元买的。(六)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一的证言:2015年正月27日早上10时许,我在边阳栗木乡打号村史景修家遇到两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他们说要卖摩托车,我就花1000.00元买了一辆白色钱江牌弯梁摩托车。2、证人史某四的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平塘塘边镇的一个小名叫张某五的男子打电话问我要买摩托不,几百元一部,我就以800.00元跟两名男子买了一部豪爵弯梁摩托,我儿子史某一也以1000.00的价格买了一辆。史某某也买了一辆黑色豪爵摩托。3、证人邹某一的证言:古历正月27那天,我在边阳打号遇到史某一在学骑车,我就问他的车是从哪买的,他说花1000.00元跟两名男子买的,人还在史某四家那里,我就去史某四家问是谁卖摩托车,有一名男子就出来说你要的话明天我骑来,第二天史景修打电话给我说车来了,我就去以800.00元买了一辆红黑相间的豪爵牌摩托。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我在栗木乡打号村村委会那里花了850.00元跟两名男子买了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我看车便宜,锁是坏的,就晓得是偷的。5、证人秦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初的一天,张某六和他叔叔张某七推一辆摩托车来我店里修,修车时张某六问我要不要摩托车,我说你拿来看下,他就去骑来,我看了下有七成新,最后他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了。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11、12的一天下午,我在我岳父家吃饭时,我小舅讲他花了1140.00元跟寨子上的小安定买了一辆蓝色宗申大架型摩托,先付了600.00元,由于他要出去打工,身上没钱了,我就讲将车卖给我,他也同意,然后我就将1140.00元给小安定,我就将车骑回家了。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塘泥村路口吃早餐时,两个年轻男子各骑一辆车从我旁边经过时轻声问我买车不,最后我花了950.00元跟他们买了一辆黄色力帆弯梁摩托车。8、证人段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塘边镇街上圆盘桂花树下碰到两个人,他们问我要车不,然后我就花了1098.00元跟他们买了一辆淡黄色的弯梁女式摩托车。9、证人冯某一的证言:2015年3月18日早上,我骑车路过平塘塘边镇塘泥村时看到有两名男子骑着两部摩托停在路边,他们就问我买车不,我就花了950.00元的价值跟他们买了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10、证人张某三的证言:2015年3月14、15的早上,我哥张某一跟我讲,高桥那里有辆车,三、四百元,你去要来学,我就叫他帮我去看下,行的话帮先我垫钱,然后我兄弟和我侄儿张某二就去看车,一会后他们就骑那辆车回来了,张某二帮我先垫付车款400.00元,我看了下说要得,就把车推回家了。11、证人张某二的证言:2015年2月20日,我堂叔张某一跟我讲有辆摩托车很便宜,问我要不,我说去看下,他就带我到高桥跟两名男子谈,我就花了600.00元跟他们买了一辆红色钱江牌150型摩托车。同年3月16日,张某一打电话讲他有一辆女式摩托,叫我给我老婆骑,我就花了600.00元跟张某一买了他手上的一辆红色女式豪爵摩托。1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张某一带着一名戴眼镜的男子骑着车到我家跟我讲,这车是从罗甸搞来的,便宜,然后我就花了720.00元跟戴眼镜的男子买了一辆黑色弯梁摩托车。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份,我介绍小石、冯兴科、冯某某、史老七、杨某跟我老亲小富贵(姓李,云干人)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买了六辆摩托车,他们总共给了我700.00元好处费,我知道他们的车是从罗甸偷来的。14、证人张某一的证言: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塘边镇圆盘桂花树那里遇到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他问我要车不,我说不要,并问他车是从哪来的,她说是从罗甸偷来的,我就叫他留电话给我,说有小摩托可以搞两部来,过几天,他们就打电话问我有人要车不?两个摩托一共1000.00元,我就问我哥哥和侄儿要车不,他们说要,我就带他们去买车,张某三那部花了400.00元,张某二那部花了600.00元。过得个把星期,我又花了600.00元跟他们买了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车我给我侄儿张某二了,过几天我又花了600.00元跟他们买了一辆黑色弯梁摩托,摩托我拿给我姐夫田某一了。(七)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陈长江的供述: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县委宿舍楼下通过抬车、扳龙头、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黄色力帆弯梁女式摩托车,然后我们又到水利小区下面第二栋房子后面用同样方式偷得一辆红色弯梁女式摩托车,经李磊的老庆介绍,将车以1900.00元的价值卖到平塘县塘边镇,所得款除开销后平分。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邮政局对面农业银行宿舍楼下发现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李磊放哨,我用小刀将车线剪断然后接好,我们将车推到隔壁四、五米时我发动车时发不动,这时有一女士从上面路口下来,我们怕被发现就走了。后来我和李磊到罗甸县邮政局里面偷了一辆蓝色宗申牌男式摩托车,在偷一辆红色大江牌男式摩托车时,因车发不动我们没有骑走,后我们骑车到斛兴路保险公司背后通过扳龙头、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红色豪爵铃木牌男式摩托车,当晚,经李磊的老庆介绍,我们将偷得的两部车卖到平塘县塘边镇,蓝色宗申牌摩托车卖得1060.00元,红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卖得1260.00元,拿了300.00元给李磊的老庆,剩余的钱平分。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明珠路雷士照明门口通过扳龙头、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红色豪爵牌弯梁女士摩托车,我们骑着这部车到罗甸县莲花街农具巷里面用同样方式偷得一辆黑色钱江牌弯梁女士摩托车,然后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一,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骑到边阳打号以8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磊家老庆的老表。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大圆盘旁边洪波湾后面一户人家门口通过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黄色男式摩托车,然后又到罗甸县红河酒店对面一小区路口用同样方式偷得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经张某一介绍,我们将车卖到平塘县塘边镇,得款1000.00元平分。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信合小区里面通过抬车、扳坏龙头、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两辆红色豪爵铃木牌女士摩托车,然后将一辆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一,将一辆以800.00元的价格买个李磊的老庆,所得钱款平分。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一小后面通过扳坏龙头、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黑色弯梁女士摩托车,然后骑到边阳打号以850.00元的价格销赃。我们用同样的方式又在罗甸县斛滨巷偷得一辆灰白色钱江牌弯梁女士摩托车,然后以1000.00元的价格销赃到边阳打号。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龙坪镇斛兴路通过推车、剪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黄色男式摩托车,将车藏好后我们又到老龙坪镇医院龙城宾馆上面用同样方式偷得一辆红色豪爵铃木男式摩托车,由于车发不动我们将车推到民族中学后面巷子里藏好。然后经李磊的老庆介绍,将黄色男式摩托车以1260.00元卖到平塘县塘边镇。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老机关幼儿园斜对面和平路新区巷对面一巷子里面通过抬车、割线、接线发动的方式偷得一辆黄色弯梁女式豪爵牌摩托车。将车以1098.00元的价格卖到平塘县塘边镇。2015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和李磊在罗甸县城盗窃了一辆黑色豪爵铃木牌摩托车,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并将其销赃到平塘县塘边镇。最开始是李磊提出来偷车的,一般都是我负责剪线、割线、李磊负责放哨,共同扳龙头、抬车,偷车用的刀是我和李磊在罗甸街上2元店买的,水果刀,刀有六、七公分长,在我们被抓后被公安收缴了。2、被告人李磊的供述:2015年2月20几号的时候,我向我们村的陈长江借钱,他就叫和他一起去偷摩托车,在3月3日晚上,陈长江就叫我去罗甸偷车,我们在罗甸县会合并开了宾馆住,到4日凌晨两点我们就出去偷车,在龙坪镇斛兴路一条巷子里看到一部黄色大架摩托,我放哨,陈长江采用拆线打火的方式发动车,我们就将车骑到平塘塘边,我让我老庆张某某联系人买摩托,最后以1260.00元卖掉该车。2015年3月份一天晚上,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委宿舍楼下偷得一部黄色力帆牌摩托车,我们将车放在大乐亭藏起来,然后我们又在水利小区宿舍楼下偷得一部红色豪爵牌摩托,经张某某介绍,并将这两部车以1900.00元的价格卖给平塘县塘边镇的两个四十多岁的男子。2015年3月份一天凌晨两三点,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邮政局里面采取拆线搭火的方式偷得两部红色大架摩托车,并推到对面的小区里,然后返回邮政局停车场用同样方式偷得一部大架型蓝色宗申牌摩托车,我们将这三部车藏在三站,然后又窜到龙坪镇莲花塘一条巷子里偷得一部黑色钱江牌摩托车,我们骑着偷来的两部摩托到平塘塘边,经张某某介绍,以1060.00元的价格将蓝色宗申摩托卖给一个洗车的人,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一。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两三点,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信合小区里采取用小刀割断龙头线,拆线打火的方式偷得两部红色豪爵牌摩托车,经张某某介绍,以每部800.00元的价格卖给边阳打号他老表和他老表的老庆。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两三点钟,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龙坪镇老机关幼儿园斜对面一条巷子里采取用小刀割线搭火的方式偷得一部黄色弯梁女式摩托车,然后又在信合小区下面人行道上用同样方式偷得一部红色豪爵牌摩托,我们骑偷来的两部车去平塘塘边,以600.00元的价格将红色豪爵摩托卖给张某一,以1098.00元的价格将黄色女式摩托卖给张某一的朋友。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龙坪镇一小后门一住户家楼下,由我放哨,陈长江用小刀割断搭火,偷得一部黑色豪爵弯梁女式摩托车,然后又在自来水公司那条巷子偷得一部白色钱江牌摩托车,经张某某老表介绍,我们将两部车分别以850.00元、10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老表寨子上的人。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龙坪镇洪波湾旁边一家院子里偷得一部黄色大架摩托,然后又到红河酒店对面的一个小区路口偷得一部红色摩托,经张某一介绍,将两部车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朋友。201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两三点,我和陈长江在罗甸县斛兴路保险公司后面的巷子里偷得一部红色大摩托,然后又在龙城宾馆那条巷子里偷得一部红色摩托,我们将车推到民中对面发动车子,由于发不动我们就没要,之后我们将偷来的那部车骑到平塘塘边,经张某某介绍,以12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们街上的人。偷车用的小刀是我出钱在两元店买的,刀有十多厘米长、两三厘米宽,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因为陈长江说小刀容易割断摩托车上的线,刀在陈长江的包里,偷车时都是陈长江用刀割线,接线,我放哨,一起推车,卖车所得都是平分,我总共分得四、五千元。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中举证、出示和质证,被告人陈长江、李磊除对到案经过的时间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到案经过有公安机关的四名民警予以证实,且符合常理,因此,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且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上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江、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半个月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应依法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江、李磊于2015年3月l8日凌晨0时许在罗甸县龙坪镇信合小区盗窃了一辆型号为HJl10-2C的摩托车,经查,该起指控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所称摩托车只有型号,无其他信息,因此该起指控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长江、李磊紧密分工、协作,共同销赃、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长江在因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长江、李磊在十余天内连续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长江、李磊所盗窃的大部分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长江、李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长江处扣押的红色力之星男式摩托车一辆,因现无证据证实车辆所有人,由公安机关查清后再作处理。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作案工具银灰色小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从秦某某处扣押的橙色钱江牌摩托车(型号:QJ150-19A,发动机号:0519199)一辆,由公安机关返还给秦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祖文人民陪审员 罗克胜人民陪审员 王昌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大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