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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阮光力与邓良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677号申请人:阮光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邓良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光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良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此案,申请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