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华清诉郭树海、李碧伟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清,郭树海,李碧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杨华清。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树海。被告李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清诉被告郭树海、李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原告杨华清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