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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华清诉郭树海、李碧伟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清,郭树海,李碧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杨华清。委托代理人李桥,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树海。被告李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清诉被告郭树海、李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原告杨华清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