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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鹿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鹿某,职工。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鹿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涉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标的额为2044.67元,我院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张某取得标的款2050元,现案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执字第4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