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小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根发与被告张国臣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根发,张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小字第26号原告张根发,男。被告张国臣,男。原告张根发与被告张国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