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与史文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史文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4号,组织结构代码70943290-0。负责人熊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富川,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崔廷钊,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职工。被告史文位,女,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与被告史文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交纳17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发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