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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陶小兰与刘俏、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小兰,刘俏,吴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33号原告陶小兰,女,汉族。被告刘俏,男,汉族。被告吴秀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兰与被告刘俏、吴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世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在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俏、吴秀琴相当于205820元的财产(包括标的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或者冻结被告205820元的存款、收入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