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春申请执行织金县彩溶山泉饮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织金县彩溶山泉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女,1961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织金县彩溶山泉饮业有限公司。住址:鸡场乡小屯脚村长冲组。法定代表人李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春申请执行织金县彩溶山泉饮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织金县彩溶山泉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周春自行达成了以该公司经营管理权以20年折价350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周春,申请执行人周春可使用该公司经营权20年的期限,现申请执行人周春已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笫2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徐立涛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