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荣彬与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彬,孙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51号原告蒋荣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娜,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正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平,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彬与被告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荣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蒋荣彬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