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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红磊、孙文、陈国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木格,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文,男,汉族,职工,现住阿旗天山镇房产小区。本院对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孙红磊、孙文、陈国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4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文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文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帐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一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