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836号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义独任审判,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林庆锋、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3月20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双方未以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言语,不能很好的沟通。被告经常找借口与原告吵架,并关上房门不让原告进房休息。生育孩子不久被告不顾家庭及孩子的生活,经常晚上出去喝酒、唱歌至半夜二、三点才回家,且拒接电话造成双方家长误会。原告外出打工回家后被告每次找借口不让原告休息,被告私生活混乱,经原告劝告仍不悔改。2014年3月被告外出生活至今,孩子全部由原告父母帮忙照顾,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至某乙年满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抚养,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1、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与事实相悖。双方通过恋爱相识,于2012年9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彼此能沟通、交流、理解和支持,还能相互鼓励。2013年3月20日生育婚生子。2、答辩人生育婚生子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原告诉称答辩人出去喝酒唱歌不是事实。二、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生活一点细节,发生了点小矛盾,双方多说了些过激的话,原告在她人挑拨才以此为由大做文章要求离婚,答辩人希望原告能珍惜双方的婚姻,儿子年纪还小,离婚不利于小孩子成长,希望法院能多做原告的工作,撤回起诉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人认为夫妻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生活的,双方感情基层较好,不是如原告所说。请求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原告无理取闹要求给予驳回。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生育一子的事实及被告的身份信息;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张,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及婚姻关系的事实;4、计划生育信息卡1张,证明原被告至今生育一子的事实。5、当庭提交晋江市保安公司证明1张,证明原告在晋江市保安公司从事押运工作,有较稳定的工作收入,能给婚生子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双方质证、认可,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0日生育婚生子王某乙,双方未举行婚礼,未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个人性格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4年3月离开原告家,原被告双方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为夫妻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感情尚可,已生育孩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应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搞好生产、生活。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达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