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义双诉刘长贵、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双,刘长贵,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刘义双,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被告刘长贵,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被告佟军,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原告刘义双诉被告刘长贵、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义双承担。审 判 员 史殿华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