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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义双诉刘长贵、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双,刘长贵,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刘义双,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被告刘长贵,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被告佟军,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原告刘义双诉被告刘长贵、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义双承担。审 判 员  史殿华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