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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1月21日生,回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某某,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