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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韩某,医生。委托代理人:杨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 判 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