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武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成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