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01-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岑嘉铭与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01-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隽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颂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淑素,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2301号案、原审850案原告):陈志辉,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邝家庄村邝家二街*号。被上诉人(2301号案、原审850案原告):江晓冬,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西湖庄南街东巷**号。被上诉人(2302号案、原审851案原告):庄幼英,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XX路**号大院**号***房。被上诉人(2303号案、原审852案原告):罗金妹,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源和村一队**号。被上诉人(2304号案、原审853案原告):魏洁虹,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赤凤镇峙溪村祠堂**号。被上诉人(2305号案、原审854案原告):孙玉金,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号内。被上诉人(2305号案、原审854案原告):付旭伟,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小组***号。被上诉人(2306号案、原审855案原告):梁敏斌,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号***房。被上诉人(2307号案、原审856案原告):方柳,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二区**栋*单元***室。被上诉人(2308号案、原审857案原告):张星,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被上诉人(2308号案、原审857案原告):张华,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贵巷*号***房。被上诉人(2309号案、原审858案原告):吴卫国,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金梯大道**号。被上诉人(2309号案、原审858案原告):资芳,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泗门洲镇白沙村*组。被上诉人(2310号案、原审859案原告):岑嘉铭,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号。被上诉人(2311号案、原审860案原告):刘庆涛,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九队**号。被上诉人(2311号案、原审860案原告):王韵琳,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路**号之****房。被上诉人(2312号案、原审861案原告):侯思思,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广场路***号*梯***房。被上诉人(2313号案、原审862案原告):邓启章,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罗仙村九队三巷**号。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50-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是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36号科瑞大厦副楼305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辛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