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付玉章、王勤孝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莲,付玉章,王勤孝,付莹,王鹏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王秀莲。被告:付玉章,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王勤孝。被告:付莹。被告:王鹏皓。法定代理人:付莹,(系王鹏皓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莲诉被告付玉章、王勤孝、付莹、王鹏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莲负担。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