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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行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剑锋与被执行人胡友昌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姚剑锋,胡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行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姚剑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友昌,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剑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胡友昌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友昌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155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808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