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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夏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夏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原告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彭志敏代理审判员  唐建志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广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