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青民初字第86号原告江某某,曾用名江富平,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余春,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冯某甲,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在深圳打工相识恋爱,于1997年4月19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和被告于1998年1月1日生育大儿子冯某乙,于2010年11月18日生育小儿子冯某丙,现两儿子均在原告身边抚养。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在婚前基础不牢,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被告从2005年私自离家10年,原告含辛茹苦拉扯孩子。被告不尽丈夫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分居10年来,没有来往、通信中断。由于被告的作为,极大破坏了夫妻感情,夫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包括: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4月1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及儿子冯某乙、冯某丙的户籍情况;4、《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从2005年起分居生活至今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不作答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法对被告的母亲曹金英的作了《调查笔录》,其述称原、被告婚后生育大儿子冯某乙。被告从2005年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等不到被告回来才与他人(冯光慧)组建家庭并生育小儿子冯某丙。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上半年,双方在深圳打工相识自由恋爱。双方于1997年4月19日双方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8年1月1日生育大儿子冯某乙。被告于2005年外出至今,毫无音讯,下落不明。据原告及被告的母亲曹金英陈述,原告于2010年11月28日与案外人冯光慧同居后生育小儿子冯某丙。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应予离婚。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结婚,草率结婚,因婚后缺乏沟通,感情较差。被告于2005年私自外出,杳无音讯,经原告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据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的规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外出下落不明的10年间,儿子冯某乙跟随原告生活,已有较稳定的生活习惯,冯某乙由原告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儿子冯某丙的抚养问题,因原告自述冯某丙并非与被告共同所生的子女,对该儿子的抚养权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冯某乙由原告江某某自行负担抚养费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志 辉人民陪审员 王 仕 秋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中阔(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