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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玉好与金国章、陶莲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好,金国章,陶莲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74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好,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金国章,男,195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陶莲兴,男,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好与被执行人金国章、陶莲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献忠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