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袁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行非审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7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县冷集镇朝阳湖村10组土地新建房屋为由,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处罚金5004.72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8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杨 平审 判 员 陈会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