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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京聚丰钢材有限公司与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聚丰钢材有限公司,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聚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201号新八厅8310室。法定代表人:马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亚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81-187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南京聚丰钢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京聚丰钢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审 判 长  汤茂仁代理审判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顾正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