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875号原告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留府。法定代表人赵全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江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