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止飞与李同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权,徐止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止飞。上诉人李同权因与被上诉人徐止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同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同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李同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使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