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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与莫施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莫施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负责人:舒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莫施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诉被告莫施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负担。审判员  彭淑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元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