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聂海忠,王欣,聂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80-4号申请执行人郝强,个体。被执行人聂海忠,个体。被执行人王欣(系被执行人聂海忠的妻子),个体。被执行人聂海飞,个体。本院在执行郝强申请聂海忠、王欣、聂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张志勇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