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孟娃与苏兰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娃,苏兰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乡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刘孟娃。被执行人:苏兰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孟娃与被执行人苏兰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苏兰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兰锁归还申请执行人刘孟娃13525元,但被执行人苏兰锁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孟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兰锁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兰锁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于2015年2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兰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孟娃对本院的调查不持异议,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孟娃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苏兰锁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苏兰锁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刘孟娃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命审 判 员 丁晓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