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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邱清招与曾媛玲,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清招,曾媛玲,罗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6号原告邱清招,女,汉族,1948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汉金,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媛玲,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峰,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汉金、被告曾媛玲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儿子朱海斌与被告曾媛玲于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04年二被告生了一男孩朱XX,原告全家不知情,全力扶养孩子成长,2009年后朱XX留在原告家里上幼教、读小学,日常生活、生病治疗均由原告家庭负担。直至2014年5月才发现朱XX系二被告通奸所生,2014年6月停止扶养。现原告儿子朱海斌与被告曾媛玲离婚。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对朱XX10年付出的抚养费420000元(每月3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曾媛玲辩称,1、在我方与朱海斌离婚前,朱XX的法定抚养义务人为我方、朱海��,而非本案原告。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抚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2、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履行了抚养朱XX的义务,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9号案件中,福田法院也没有认定曾媛玲、罗峰具有不正当关系,因此原告主张本案二被告存在婚外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案外人朱海斌之母,朱海斌与被告曾媛玲于2000年3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曾媛玲于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子朱XX。2013年被告曾媛玲起诉朱海斌离婚【案号(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该案经本院一审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78号】后判决曾媛玲与朱海斌离婚,同时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在该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朱海斌提供了一份深圳市人民医院法��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朱海斌与朱XX之间排除亲生血缘关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该鉴定结论,并根据该鉴定结论判决朱XX归曾媛玲抚养,朱海斌无须支付抚养费。原告提交朱宗涛、朱海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朱XX由原告夫妻抚养。朱海斌另向本院起诉曾媛玲、罗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9号】,起诉曾媛玲、罗清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00号】,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曾媛玲在与朱海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小孩朱XX,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最终导致双方离婚,并在(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曾媛玲支付朱海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对朱XX10年付出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在确认朱XX与朱海斌非亲生父子关系之前,朱海斌与被告曾媛玲是朱XX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原告对朱XX的抚养是基于其与朱海斌的母子亲情,是一种自愿行为,并非法定抚养义务人。有权请求赔偿抚养费损失的应当是朱XX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原告并非朱XX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清招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金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