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浩,舒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浩,男。被执行人舒心,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字(2015)03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3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心在银行存款1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敏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雪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