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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浩,舒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浩,男。被执行人舒心,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字(2015)03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3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舒心在银行存款1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敏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雪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