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开平与王宏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平,王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开平,男,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王宏涛,男,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张开平与王宏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支付经济损失12346.17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执行费189元。双方当事人于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