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