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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朱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付能箭,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