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上清、范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上清,范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661号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蒙山县城北大道北面。法定代表人陆海滨,总经理。被告罗上清,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被告范庭,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上清、范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山县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晓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朝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