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叙珑建陶有限公司与赖少槟、詹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叙珑建陶有限公司,赖少槟,詹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佛山市叙珑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238299.法定代表人崔巨华。诉讼代理人许诗文,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少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0610。被告詹燕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2445。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叙珑建陶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少槟、詹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叙珑建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少槟、詹燕华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038元,由原告佛山市叙珑建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浩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