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周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周业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字第007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谦,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峰,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周业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告周业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杨军、孙晶晶,人民陪审员徐启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委托代理人周峰、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诉称,2014年5月,因被告周业林之需,原告为其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72,被告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截止2015年3月4日,被告信用卡透支款149575.6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偿还。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周业林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合计149575.64元,其中:透支本金145721.13元、透支利息2079.85元、滞纳金1774.66元(该费用计算至2015年3月4日,实际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周业林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周业林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根据被告周业林申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为其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72,被告周业林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截止2015年3月4日,被告周业林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49575.6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被告周业林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材料(申请表,调查函,送达地址确认书,信用报告)、被告消费信用卡的消费清单、被告所欠款项的明细、原告向被告催收的催收记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为被告周业林办理信用卡,被告周业林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行为,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周业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透支款本息已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业林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周业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业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合计149575.64元(其中:透支本金145721.13元、透支利息2079.85元、滞纳金1774.66元。该费用计算至2015年3月4日。实际还款金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信用卡透支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业林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杨 军审 判 员 孙晶晶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潇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