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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市通润达煤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翔弘工贸有限公司、徐良法、冯培荣、北京七彩星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通润达煤业有限公司,青岛翔弘工贸有限公司,徐良法,冯培荣,北京七彩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243号原告:广西梧州市通润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伟明、曾永宗,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翔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良法。被告:徐良法,男,汉族,1972年出生。被告:冯培荣,男,汉族,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孔肇贤,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七彩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田翠芬。委托代理人:巩枫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梧州市通润达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翔弘工贸有限公司、徐良法、冯培荣、北京七彩星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7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树荣审判员  钟振尧审判员  陈均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