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164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