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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马景梅与吴兵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马景梅,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被告吴兵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梅与被告吴兵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景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景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景梅负担。审判员李瑞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振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