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马景梅与吴兵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马景梅,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职工。被告吴兵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景梅与被告吴兵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景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景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景梅负担。审判员李瑞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振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