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永平申请执行王兵、淡霞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平,王兵,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平,男,汉族,教师,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工业西街。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达旗风水梁管委会职工。被执行人淡霞,女,汉族,达旗十中教师,系王兵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淡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被执行人王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新元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淡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支行的工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王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达拉特新元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胥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