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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文慧与向晓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惠,向晓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53号原告邹文惠,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曾勃,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晓龙,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惠与被告向晓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考虑本案系邹文惠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丰都县中医院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故进行一并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2015年9月14日,原告邹文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文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邹文惠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