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帮全与植成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帮全,植成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954号原告汪帮全,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植成霞,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帮全与被告植成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帮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帮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帮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汪帮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