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受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龚伟清、龚笑芳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伟清,龚笑芳,吴玉英,龚洪辉,陈小妹,龚永忠,龚辉泽,龚化兴,龚文彪,龚辉忠,余九仙,龚辉广,龚光煜,龚丽阳,龚小英,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伟清。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笑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玉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洪辉。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小妹。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永忠。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辉泽。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化兴。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文彪。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辉忠。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九仙。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辉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光煜。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丽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龚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上诉人龚伟清、龚笑芳、吴玉英、龚洪辉、陈小妹、龚永忠、龚辉泽、龚化兴、龚文彪、龚辉忠、余九仙、龚辉广、龚光煜、龚丽阳、龚小英因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龚伟清、龚笑芳、吴玉英、龚洪辉、陈小妹、龚永忠、龚辉泽、龚化兴、龚文彪、龚辉忠、余九仙、龚辉广、龚光煜、龚丽阳、龚小英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故上诉人要求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组织洛店村选民就村民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主张,涉及村民自治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