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辉与被执行人岳伟华、吕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辉,岳伟华,吕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8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辉。被执行人岳伟华。被执行人吕震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执字第18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5年8月13日10时起至2015年8月14日10时止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吕震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4层北座503室房地产,刘纪英(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37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吕震艳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4层北座503室房地产归刘纪英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刘纪英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纪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蔚彤执行员 沙军荣执行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