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冬森与黄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森,黄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高冬森。被告:黄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冬森与被告黄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冬森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祖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宓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