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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生礼、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礼,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成家庄镇聚财塔村。法定代表人刘探明。委托代理人车林海,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生礼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生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生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生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生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