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生礼、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生礼,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成家庄镇聚财塔村。法定代表人刘探明。委托代理人车林海,公司员工。上诉人张生礼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3)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生礼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生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生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生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强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