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盘自华与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310号原告盘自华。委托代理人汪玲。委托代理人唐海翠。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章超。委托代理人袁嘉骏。原告盘自华诉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谷海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海翠、被告委托代理人袁嘉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自华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3日签订《外墙砖购销合同》,原告按时供货,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已进行货款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7800元,并承诺2013年11月前支付。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78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从2013年12月1日计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货款本身无异议,但对利息计算方式原告需予以明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按月付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墙砖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下属项目部供应外墙砖。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超过约定期限7天后,按逾期应付款的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货款结算证明》,确认欠付原告货款112800元,承诺2013年11月完工支付原告货款,否则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尚欠原告978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外墙砖购销合同》、《货款结算证明》。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外墙砖购销合同》、《货款结算证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合法,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期足额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按逾期应付款的5‰每日支付违约金”,在《货款结算证明》中未予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因被告逾期未付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被告辩称对货款本金无异议,对违约金计算有异议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盘自华货款97800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盘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0.5元,由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海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